公務員招錄製度不夠完善,公務員考核與退出機制運行不暢,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步伐緩慢,公務員工資制度不夠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實施8年多來,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今年6月至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黑龍江、山東、重慶、廣西、新疆等9個省(區、市)和公安部、海關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專題調研。
  調研中發現,《公務員法》實施中過程存在不少問題。以公務員工資制度為例,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落實。《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尚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同步增長,“物價年年漲,工資不增長”。2006年以來,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二是工資結構不合理。基本工資占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三分之一左右,津補貼占比過大,而津補貼發放取決於地方財政狀況。
  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方面,目前存在四大難題:一、招錄難,因工作、生活條件較為艱苦,工資待遇偏低,許多基層單位特別是一些偏遠鄉鎮機關,在公務員招錄時經常出現報考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甚至無人報考情況;二、留住人難,基層公務員隊伍穩定性差,減員現象比較突出;三、空編混崗嚴重,由於長期以來縣鄉編製統籌使用,有些縣級機關超編,造成鄉鎮雖然空編缺人,也難以補充新公務員;四、年齡結構不合理,尤其在鄉鎮機關,不少地方出現“少帥、老將、鬍子兵”。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調研報告中建議,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制度頂層設計,進一步完善考錄遴選考核等制度,同時規範和發展公務員聘任制,加快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公務員工資正常調整和社會保障機制,切實加強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
  本報北京10月30日電
(原標題:四大難題困擾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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